在我國除了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外,其他訴訟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都需要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用,那么不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會怎么樣?訴訟費有些什么規定?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訴訟費用制度的設立,有如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收取訴訟費用,可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第二,收取訴訟費用,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從而減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訴訟,為國家、也為社會減少了浪費;第三,收取訴訟費用,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1、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
2、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
5、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6、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7、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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