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退費流程是當事人提出退費申請、提交退費申請材料、退費審批和款項支付。訴訟費用由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構成,如果屬于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
訴訟費用退費流程如下
1.退費申請:案件當事人可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根據生效文書內容向法院案件承辦部門申請訴訟費退費。
2.退費申請人:退費申請人和收款人原則上應為案件當事人。
3.退費申請材料:書面申請材料,申請退還給自然人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4.退費審批:案件承辦人應審查退費主體資格及退費材料的完備性,依裁判文書為依據準確計算退費金額。
5.款項支付:財務人員從收到《支出報銷單》后5個工作日內在財政專網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退費申請人支付款項。
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屬于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找法網提示您,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